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浏)决字[2025]第164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0时许,司机何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贵CXXXXX货车装载烟花爆竹1089件,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至贵州省毕节市,途经浏阳市大瑶镇XX村XX大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何X的陈述与申辩;2、检查笔录、现场指认图片;3、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4、普货车证明;5、户籍信息;6、驾驶及车辆证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非法运输的1089件烟花爆竹)。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