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浏)决字[2025]第1650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7时许,浏阳市XX鞭炮烟花厂业务员黄XX雇请司机陈XX驾驶车牌为豫QXXXXX货车,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装载383件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运输至安徽省阜阳市, 途经浏阳市大瑶镇XX社区XX大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25年7月7日黄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黄XX的陈述与申辩;2、陈XX的陈述与申辩;3、普货车辆证明;4、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5、户籍信息;6、委托书及厂家相关证件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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