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官)决字[2025]第071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3时许,违法人李*将自己名下的张家界农商行银行卡(卡号:6230901118007218321)非法出借给他人用于洗钱,银行卡进账40000元、取现39000元,向他人汇款39500元,非法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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