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决字[2025]第0422号

  被处罚人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
  现查明:2025年05月31日0时30分许,韦×与束×龙因之前的经济纠纷报警来到东方红派出所处理过程中,韦×因发泄情绪,在派出所内对束×龙实施了殴打,用左手向束×龙头部击打三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韦×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诊断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韦*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