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仙足岛北路100*******,现住桂阳县龙潭街道荣*******。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在园艺路榴芒水果店旁,因为家庭琐事秦×与其老公李×明发生激烈争吵,随后李×明动手将秦×推倒在地,导致秦×受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证据有受害人秦×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李×明的供诉、受害人病历、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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