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上)不决字[2025]第0021号

  违法行为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池尾*******,现住:湖南省道县道江一*******。
  现查明经查,黄x萍(女,汉族,身份证号:44xxxxxxxxxxxxxx89)在2017年冒领身份证(黄xx,女,汉族,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42),其冒领身份证最近一次使用是2022年6月10日用做开房住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冒领的身份证证件,冒领身份证使用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并对身份证:黄燕萍(女,汉族,身份证号:431124198404067142,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上关街道东方村9组)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