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城)决字[2025]第0314号
被处罚人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17时许,衡山县开云镇XX社区十八组居民康X因不满邻居谷XX家后院一棵板栗树的枝条遮盖了自家猪棚,遂持柴刀将谷XX家后院板栗树枝条砍断,谷XX得知后便到前院将康X家两棵橙子树砍断、一颗枣子树砍断、一棵枣子树砍伤,同时康X又将前院属于谷XX家的一棵柚子树砍伤。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扭打并倒地,致使谷XX面部、颈部、腹部皮肤受伤,康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肩袖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肩袖损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