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679号
被处罚人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现住河南省安阳县水冶*******。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牛某在明知对方会利用其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前提下,为获取利益,将其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xxxxxx100563074)提供给他人过账,并于2025年7月4日12时46分在长沙农批中心支行取现,当日13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xx公司xx档口附近将钱交给一名穿黑衣服带黑色面纱的男子。现查明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单边银行流水有10000元。造成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受害人吴某被骗10000元,其中向涉案银行卡转账10000元。在此期间,牛某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图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牛*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