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191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否情况下,根据微信名为“王××”的上线的指示,于2025年6月19日下午1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财富中心的菜鸟驿站取得voip设备后,伙同王××安排的安装设备人员,于当日22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省妇幼保健院架设voip设备,梁××负责在外望风。梁××总共获利5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笔录、被害人材料、提取笔录、话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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