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高)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何××伙同唐××、刘××等人30多人聚众在新宁县金石镇××村××山上,以赌三公的形式每把下注50元至上不封顶,每把输赢千元以上。违法行为人何××下注一把200元,输了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何××本人的陈述;唐××、刘××等人的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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