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JU***,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永*******,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永*******。
现查明:JUSTINA xxxxxx于2024年5月7日持普通护照入境中国,6月7日探亲签证过期后因和丈夫熊xx的加纳结婚证原件留在加纳且没有中国驻加纳大使馆的认证文书,没能成功办理居留许可.熊xx随即前往加纳办理手续,JUSTINA xxxxxx因照顾一岁的幼子没能一同前往,熊xx去了加纳后因工作合同的原因留在加纳工作,2025年6月才回国办理续签手续,导致JUSTINA xxxxxx在中国非法居留一年零一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护照页、出入境记录、签证记录,熊孟军证词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减轻后):(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处罚基准: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JU***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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