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严)决字[2025]第0684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严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戴**与“大口斌”、“胖子斌”(真实姓名:刘文斌)、“才啊”、“佳伢子”等人在新邵县严塘镇湾里村何旦生家中一楼堂屋内(何旦生系“大口斌”亲戚)使用扑克牌以“百家乐”的方式赌博。 违法行为人戴**与刘文斌两人合伙做庄,其他违法行为人坐向并进行下注,单注10元至200元不等,戴**在该场赌博违法行为中,输720元钱,2025年6月25日,违法行为人戴**、刘文斌又前往以上地点准备实施赌博,后因公安机关进行抓捕,该赌博活动未继续进行,违法行为人戴**逃离现场,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戴**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戴**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