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不决字[2025]第0212号
违法行为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跳马*******。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唐*秀将被害人王*华转入其建设银行卡账户(卡号623094********5660)中的10000元人民币兑换成泰铢并将所兑泰铢转走。
以上事实有1、唐*秀的陈述;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4、银行流水明细;5、聊天记录截图;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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