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0时46分许,周×文为满足私欲,进入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街道的“万维产业园”内的“川岚大厦”8楼女厕所内,持手机对正在上厕所的贾×琳进行了偷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文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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