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湖)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山东省曹县仵楼镇*******,现住山东省曹县仵楼镇*******。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21时许,施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牌号为苏G×××××的小型轿车行至杭瑞高速公路904公里200米南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现场笔录、公安内网查询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之规定,现决定对施**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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