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7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蒋巷镇叶娄村熊家*******,现住益阳市电厂
  现查明: 2025年07月02日20时01分,熊×华饮酒后驾驶湘C××009小型轿车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桥南检测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当日20时58分, 民警带熊×华在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医护人员提取了熊×华的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熊×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另查明,熊×华于2015年5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区大队查获。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熊×华的供述、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熊×华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