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雪峰*******,现住洞口县雪峰街道办*******。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上21时40分许,米X长酒后因鱼塘问题和堂叔米X朝发生口角,米X长将米X朝向后推,并将米X朝绊倒在地上,米X长将米久朝绊倒后,又跑至其哥哥米X毛家中,从米X毛家拿出一把菜刀将米X朝家的两个神龛牌子砍坏,经洞口县中医院医生诊断,米X朝的右侧第5肋骨骨折,身上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米X长的陈述、受害人米X朝的陈述、证人米X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图片,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米久长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米久长积极赔偿了米久朝4000元钱,积极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可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米**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