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8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高坪*******,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23时23分许,胡某某驶湘××××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省××市××区××路与××路交叉口位置,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90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往××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鉴定中心鉴定。2025年06月11日由××鉴定中心出具的××××【2025】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66毫克/100毫升。2025年07月07日,因其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不构成犯罪,经××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决定对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予立案。经查,胡某某驾驶的湘×××号牌小型汽车使用性质是预约出租客运。胡某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血检报告书、公安网查询记录、 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类型定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