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50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白水*******,现住湖南省祁阳市盘龙*******。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7时20分许,陈于文驾驶永州2025505二轮电动车沿G322国道由白水镇方向往木梓圩方向行驶,车辆途经祁阳市白水镇升级村1组地段左转弯时,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左后方同向直行的赵*驾驶的湘M222Q6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陈于文受伤后抢救无效于2025年6月2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5年7月2日经祁阳市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该事故赵*与陈于文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在调查中发现赵*存在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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