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锁)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石牛*******,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石牛*******。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自2020年以来吸食毒品,2020年,因吸毒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罚款300元。2025年5月份的一天,李X驾车到双峰县城通过“峰妹几”(另案处理)购得1000元冰毒(约0.5克)。之后,李X驾车返回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将冰毒吸食完。2025年7月7日,公安机关对李X毛发进行甲基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毛发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吸毒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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