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南)决字[2025]第0316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永乐街道办事处太*******,现住永乐街道办事处太*******。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9时许,许××以给演员景×写信,景×在网络上公开寻找他为由,在永顺县××镇××公园进口处附近的道路上等待景×搭车的车辆,其看到景×的车辆后拦停了景×的车辆,时间约1分钟。2025年7月7日9时许,许××再次来到××公园进口处附近的道路上等待景×,在景×的车辆来后其再次拦停车辆,并趴在车子的引擎盖上将其给景×的信贴在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处,企图引起景×的注意,并与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孟××发生了冲突,许××用手掐了孟××的脖子。许××拦停景×车辆的时间约两分钟。经查,许××与景×并不认识也无交集。
以上事实有孟××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工作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景×的委托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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