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19号
被处罚人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七里*******,现住邵阳县七里山园艺*******。
现查明:经查明,康××因对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在2025年7月3日对其开具的责任认定书不服,遂2025年7月7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康××从家中用一个塑料戴装好粪便,随后带至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进入其办公楼后,在一楼至二楼的楼道内,将其提前准备好的粪便从塑料戴中取出,并撒在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办公楼一楼至二楼的楼道内,扰乱了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的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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