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302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晚8时许,马X在得知自己儿子马XX被他人殴打后,在知情人的带领下与前妻戴X1、前妻哥哥戴X2一起前往临澧县安福街道XX路与XX街十字路口找殴打其儿子的人,当场抓住了王XX和梁XX两人并报警。因王XX、梁XX均不承认殴打了马XX,且不听从马X让两人跪下的要求,于是马X打了王XX脸部两耳光。经鉴定,王XX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X的陈述材料、报案笔录、证人证言、门诊病历、伤情说明、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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