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104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1月份,李X的朋友刘X借李*的银行卡去收钱,许诺10%的好处。李X明知刘X借卡的行为是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将自己的农商银行卡和微信借给刘X使用,刘X利用李X的银行卡、微信转移电诈资金2.3万元,李X获利2300元。2025年7月6日李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银行流水、受害人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仟叁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