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648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4月16日19时许,违法人易XX在浏阳市大瑶镇花炮大道XX商行与曾XX因打“三打哈”发生口角,后易XX掐住曾XX脖子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曾XX头部、面部、颈部挫伤,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曾XX伤情进行鉴定,曾XX伤情为轻微伤。事后易XX主动投案,并支付曾XX部分医疗费用50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易××的陈述和申辩;2、曾××、王××、张××的陈述;3、伤情鉴定文书及告知书;4、伤情照片;5、到案经过;6、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易**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