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浏公(刑)不决字[2025]第0142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张坊*******,现住:浏阳市张坊镇张坊*******。
  现查明2024年11月21日15时许,胡**与其弟弟胡明杨认为与张祖有(已处理)在浏阳市张坊镇张坊集镇白果中路108号修复自家倒塌房屋墙体的范围内存在土地纠纷, 后胡**、胡明杨两兄弟以自家的排污管被张祖有损坏为由与其发生口角,胡**与张祖有争吵的过程中将张祖有砌好墙体推倒,张祖有用砌墙的砌刀朝胡**颈部砍了一砌刀,胡**受伤(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两人均为轻伤二级)到浏阳市中医院 检查治疗。
  以上事实有1、胡**的陈述和申辩;2、胡明杨的陈述;3、张祖有的陈述;4、监控视频资料;5、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