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泉)不决字[2025]第0218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李X在赫山区泉交河镇XXX村邱X经营的台球室内进行打鱼机的赌博,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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