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不决字[2025]第0093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湾溪*******,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湾溪*******。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7时许,杨x在洪江市安江镇“xx”大碗饭斜对面的民房门口将邹x放在窗台上的一盏露营灯盗走,价值约15元。
以上事实有杨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杨贵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且主动退还了盗窃的物品,取得了被侵害人邹峰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贵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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