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29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杨梅*******,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安康*******。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在宜章县山×海小区6栋603室李××与曾××(其丈夫的亲姐姐)因在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曾××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包将李××的脸部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受伤照片、证人证言、诊断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