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檀江*******,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1时许,朱某某驾驶湘E16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北塔区育苗场地段时剐蹭到海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湘EC3XXX号小型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未停车直接离开现场,经查证,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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