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四)决字[2025]第0832号

  被处罚人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现住道县小江口氮肥厂*******。
  现查明:2025年05月16日0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许×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2819××××××1866,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区蒋垛镇××村七组)嫁到道县四马桥镇后,其在四马桥补录了一个重户口:唐×琴(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8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坳背洞村2组)并办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此后许×勤一直使用在道县四马桥镇的重户口唐×琴的身份证信息,最近一次使用是用于2024年的社保缴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户籍变动轨迹、制证轨迹、居民身份证、户口纸、身份证使用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