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54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平江县润民小区
  现查明:江X曾于2019年12月06日、2021年04月15日、2022年08月28日三次都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平江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江县城关镇百花台路百花隧道出口地段时,被我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违法人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5年07月06日19时许,违法人江X醉酒后驾驶悬挂临时号牌为岳阳0539XXX的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随即我局执勤交警将江X带至平江县中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鉴定,所送违法人江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5.03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查询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