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不决字[2025]第0274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清塘铺镇曾*******,现住:安化县清塘铺镇曾*******。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23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周*因想去坐牢,遂在安化县清塘铺镇打坏了刘强店内的玻璃门,价值约300元,随后用木头砸坏了刘明星店内的三辆二手车,价值约为1500元,违法行为人周*总共损坏他人财物约1800元。2025年5月24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经湖南省湘雅二医院鉴定,被鉴定人周*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目前有限定行政受处罚能力。
以上事实有户籍底卡、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不予处罚,决定对周鹏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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