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700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柏家*******,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
现查明:2024年12月27日至今,宁远县XX快捷酒店公司(招牌名:XXX便捷酒店)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李X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接待旅客入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圆整。因李*为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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