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吴)决字[2025]第0417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22时12分许,朱**持C1E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DGW705小型轿车沿衡东县坪桥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吴集镇平洲社区地段时,被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61mg/100ml。另查明,朱**于2023年3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朱**此次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的陈述及申辩、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