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泉)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至今,邱X伙同他人在赫山区泉交河镇XXX村经营的台球室内摆放了2台提供给他人赌博的打鱼机,非法获利24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适用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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