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马)决字[2025]第0430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马桥*******,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马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23时许,宋××因没钱用,于是独自一个人头戴一顶黄色草帽,戴上一双白手套,走路到汝城县马桥镇高村村电站旁,趁四周无人,将停放在路边的杨华保的一辆蓝色男士摩托车(车牌号:浙DPD042),通过双手扶着摩托车把手,用手推的方式将摩托车盗走,然后将摩托车停放在高村村老屋组自己家背后的巷道里,将车牌拆下准备之后变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宋××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雪亮工程系统截图、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