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清)决字[2025]第0701号
被处罚人欧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清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清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02日10时许,欧阳×秀、罗×妹二人在江河源村委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欧阳×秀拿起村委会用来打扫天花板的长扫把对罗×妹进行击打,打中罗×妹的左边肩膀,连续打了三四下,罗×妹被打后抓住欧阳×秀手持的扫把,用自己手里的小锄头对欧阳×秀反击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人员欧阳**70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