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2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白仓*******,现住邵阳县白仓镇白仓*******。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曾××带其大儿子曾××和小儿子曾××至大祥区××社区双园路与客村路交叉口的老百姓大药房门口的充气城堡内玩,随后看见受害人谢××在玩耍中不小心踩到了其小儿子曾××的头,导致曾××鼻子流血,曾××看到后,内心十分生气,便冲上前去用右手手背往受害人谢××的脸上拍了一下,导致谢××右脸有明显红肿,经法医鉴定谢××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伤情鉴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