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下)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下马*******,现住湖南省祁阳市下马*******。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在2025年6月底,将自己名下的邮政银行社保卡(6217975651006757087)出借给蒋友名,在2025年7月5日8时许,受害人肖宁劼往违法行为人陈**的社保卡内转入了7000元的被诈骗资金,违法行为人陈**获得700元好处费,陈**对自己出借银行卡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银行卡流水、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自愿认错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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