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通公(秩)决字[2025]第0098号
被处罚人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蔡堂镇郝庄行政村*******,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河*******。
现查明:2021年05月10日,郝×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07月23日20时许,郝×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HLC××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幸福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郝×体内的酒精含量为68mg/100ml。
以上事实有郝×的陈述,查获经过,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页,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酒精浓度在60mg/100ml以上,不满80mg/100ml的系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郝*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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