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交)决字[2025]第0152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现住湖南省津市市经济*******。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19时许,鲁X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津市市XX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XX大道与XX大道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鲁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5mg/100ml。另查明,鲁X于2017年6月29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津市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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