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4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3时50许,张×华驾驶车牌号为:湘F××75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湘市麦坡东路路段时,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张×华有酒气,于是2025年07月06日00时00分对张×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5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标准,民警通过交管应用平台查询发现:2019年08月23日张×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辨;2、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3、首次饮酒驾车被处罚查询结果单;4、违法事实图片;5、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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