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桥)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麻塘*******,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麻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上凌晨1时55分许,违法人员袁××、沈××、杨××在双清区××××地下停车场工地上使用美工刀切割了约15米的电缆,价值约1000元左右,违法人员袁××、沈××、杨××将这些电缆盗窃,并将其内金属铜取出,找一废品店卖了约680元,违法人员袁××、沈××、杨××将盗窃电缆得来的铜售卖的680元用于三人消费。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员陈述、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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