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果)决字[2025]第1691号
被处罚人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果园镇杨泗庙社区被侵害人徐××经营的长荣综合商店内,趁店内无人,盗走被侵害人徐××放置于店内货柜中的三条芙蓉王香烟(2条硬细支、1条硬75mm),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黎××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4年12月24日,因盗窃的行为被株洲市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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