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马)决字[2025]第074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19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罗××因琐事与同小区邻居谢××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旁人行道上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罗××在冲突过程中咬伤谢××右手食指并导致谢××左前臂受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伤情鉴定,认定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伤情鉴定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罗**已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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