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交)决字[2025]第031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3时55分许,李**(身份证号码:432901196408183854)饮酒后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WYTCJ9E3K6024152)途经零陵区天字地小学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为:31mg/100mL,后经公安内网查询:李**曾于2024年1月16日醉驾吊销驾驶证,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07mg/100mL,又于2024年8月14日饮酒驾驶机动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为:27mg/100mL,属于无证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户籍资料 2)查获经过 3)现场照片 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 5)第一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6)第二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7)第三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8)机动车和驾驶证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