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119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枣市*******,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枣市*******。
现查明:2024年11月11日晚上,陈××伙同他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将××公司安装在高速路边的指示牌拆卸后,卖至废品回收站,陈××分得赃款150元;2024年11月21日晚上,陈××再次伙同他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将××公司安装在高速路边的指示牌拆卸后,卖至废品回收站,陈××分得赃款150元。2025年7月7日,陈××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陈××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