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刑)决字[2025]第018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阳朝*******。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你在龙XX、白XX的邀约下,在保靖县电信公司办理两张电话卡,卡号为19174399887、19158770358,后在龙XX的介绍下,你将该两张电话卡以每张电话卡500元钱的转买给白XX,后白XX将以上两张电话卡交由上线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你获利900元钱。经查,19174399887该号码于2025年5月14日诈骗了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周X5900元钱。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张XX、龙XX的供述、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外省报案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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