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交)决字[2025]第1685号

  被处罚人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双凤*******,现住邵东县双凤乡福安*******。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21时许,仇**饮酒后驾驶湘E1SJ86小型轿车行驶至邵东市北岭路宋家塘佰骏医院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60mg/100ml。经核查:仇**曾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2025年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2025年1月11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第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第二、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查获及呼气检测照片、抓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仇**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仇**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仇**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